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291號
TPDV,97,聲,1291,2008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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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拾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及97年度台上字第242號裁定確定,其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9,310
第二審裁判費 103,964
第三審裁判費 51,990
第三審律師酬金 80,000 兩次
合 計 3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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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