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089號
TPDV,97,聲,1089,200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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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智絹律師
相 對 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及理由欄中第二點中關於「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事由欄中關於「清償借款」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損害賠償」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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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