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744號
TPDV,97,繼,744,200804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陳漢漳(男、民國47年3月2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台北市○○區○○街
20巷6號1樓)於民國97年2月1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
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