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525號
TPDV,97,繼,525,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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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庚○○
      辛○○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胡敏黎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紀美珍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雷子敬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庚○○辛○○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胡敏黎之印鑑
  證明。
二、聲請人蘇詩梅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紀美珍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甲○○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雷子敬之印鑑
  證明。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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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