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庚○○
辛○○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胡敏黎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紀美珍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雷子敬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庚○○、辛○○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胡敏黎之印鑑
證明。
二、聲請人蘇詩梅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紀美珍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甲○○、乙○○應提出另一法定代理人雷子敬之印鑑
證明。
四、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