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8852號
TPDV,97,票,8852,2008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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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抗 告 人 佑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
88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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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