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852號
抗 告 人 佑如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票字第
88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