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
右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三號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三八二七號、第五一一九號、第六一二0號、第六七四九號、第七三一五號、八
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二五七號;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
八三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二一七三、一七八一三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H○○共同常業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提款卡拾張、存款簿玖本、收支簿壹本、墨鏡參支、帽子陸頂、H○○印章貳枚、行動電話識別卡壹片、行動電話易付卡壹片、李進財及張清泉印章各壹枚、以張清泉、李進財名義向梓官郵局、永安郵局偽開帳戶之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清泉、李進財之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H○○素行不良,前有詐欺、賭博、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之前科記錄,最近 一次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犯常業賭博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 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 林禎良(已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余新運(綽號小余,已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劉琬菁(已經原審 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確定,前與H○○同居)共同基於恐嚇取財、 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常業竊盜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起,組成 竊車、恐嚇取財(即俗稱擄車勒贖)集團,並與渠等有常業竊盜犯意聯絡之李文 檜、許竣然、劉勝全、李月萍(以上四人另由檢察官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偵辦)、沈榮興(綽號老師傅)、尤福春(綽號小龍)等人合作,先由林禎良 向綽號「阿達」之不詳真實姓名、年籍成年男子,在台中市市○路某茶藝館等地 ,以每帳戶新台幣(下同)一萬六千元之代價,陸續購入來歷不明之如附表一( 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附表一之一匯入帳戶、戶名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及以 每張二萬元之代價,購入未貼照片之李進財、張清泉國民身分證二張後,交由H ○○持以提領贖款及匯寄贓款之用,H○○並於同年二月間,連續在不詳地點, 將上開二張國民身分證,換貼上自己照片加以變造後,持該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 其請不知情之人所偽刻之李進財、張清泉印章各一枚,連續向梓官郵局及永安郵 局申請開戶(開戶日期均為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並在開戶資料上蓋上李進財 、張清泉之印章及偽造渠等署押各一枚,交與不知情之承辦人辦理開戶而據以行 使,均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管製之正確性及李進財、張清泉之 利益,待取得提款卡、存摺後,俾供領取贖款使用。後渠等推由李文檜、許竣然 、劉勝全、李月萍等人為一組,負責高雄縣市、台中縣市等地,沈榮興為一組(
沈榮興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出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入境;八十九年一月 三十一日出境,至三月二十五日回台,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十五時五十分為警查 獲,旋被收押至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始被釋放,此段期間之竊盜行為,沈榮興自 未參與),尤福春為一組,負責在台北縣市、台中縣市、南投縣市、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縣市、台南縣市等地,以不詳方式,於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 外)及附表一之一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及 附表一之一所示被害人李金龍、z○○等人所有之各型汽車後,以行動電話告知 H○○,由H○○負責與李文檜、沈榮興、尤福春等人以國產車每輛二萬元到三 萬元不等、進口車每輛三萬元至八萬元不等之代價談妥後,李文檜等人始告知H ○○所竊車輛車號、車主及車輛所在等資料,H○○再將車主資料以行動電話告 知林禎良、余新運及與渠等有犯意聯絡而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始加入之成年人林吉 男(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參年確定),隨即由林禎良指示余新運或林禎良本人以行動電話連續向附 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及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車主李金龍、z○○等人恐 嚇稱:「依指示將約定之金額匯入指定之帳戶,如不匯款,則將汽車解體或燒燬 」等語,致使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及附表一之一所示被害人李金龍 、z○○等人心生畏懼,除其中少數(附表一編號四二、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七、 二三、五四、五五、六二至七十號)未𠥔款外,其餘均依指示分別於當日或數日 內即將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及附表一之一所示之金額匯至渠等指定 之帳戶中。待H○○確認錢已匯入後,始通知林吉男聯絡車主,告知車子之所在 ,最後由林吉男以車載同H○○、劉琬菁及自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加入、與渠等 有前述犯意聯絡之吳宜貞(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確定), 共同持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至台南縣市、台中縣市等地金融機構提款機,由劉琬 菁、吳宜貞頭戴帽子或墨鏡下車提領贖款。得手後,由劉琬菁負責將贖款匯入H ○○名義設立之台中縣龍井鄉農會00000000000000號、台中市第 七商業銀行國光分行0000000000000號、台中中正路郵局第000 0000號及台中第十一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 由H○○持其上開金融機關之提款卡提領現金,並約定扣除付予負責偷車者之代 價及一般開銷後餘款,由H○○分得贖款百分之四十,林禎良分得贖款百分之三 十,余新運、林吉男各分得贖款百分之十五,H○○再將分得之贖款每天分予吳宜貞三至五千元不等以為代價,餘款則與同居人劉琬菁共用(詳細之被害人姓名 、失竊汽車車號、失竊地點、時間、匯入帳戶、贖款金額詳見附表一〈編號三八 至四一號除外〉及附表一之一),渠等均恃此營生。嗣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十 二時二十分許,H○○、劉琬菁、吳宜貞至台中市○○區○○路四段五三六號台 中郵局六十三支局,欲提領贖款時,為跟監埋伏之警員當場查獲,並扣得贖款現 金二十四萬元、李進財及張清泉印章各一枚、渠等所有供犯罪用之行動電話三支 、提款卡十張、存款簿九本、收支簿一本、墨鏡三支、帽子六頂、H○○印章二 枚、行動電話識別卡一片、行動電話易付卡一片。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H○○對於右揭事實,除辯稱伊未參與偷車及李進財、張清泉 之國民身分證整張係偽造的云云外,餘皆坦承不諱,核其坦承部分之供述與同案 被告余新運、林吉男、林禎良、沈榮興、劉琬菁、李文檜、吳宜貞等人之供詞, 及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被害人李金龍等人指訴 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贖款現金二十四萬元、李進財及張清泉印章各一枚、渠 等所有供犯罪用之行動電話三支、提款卡十張、存款簿九本、收支簿一本、墨鏡 三支、帽子六頂、H○○印章二枚、行動電話識別卡一片、行動電話易付卡一片 等物扣案、被害人之匯款資料、車輛竊盜資料個別查詢報表、附表一(編號三八 至四一號除外)、附表一之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照 片、錄影帶等附卷可資佐證。次查:被告H○○等人固係先支付代價與沈榮興等 負責竊車之人,但此應係負責偷車之報酬,蓋偷車者之風險高於隱在幕後恐嚇取 財者,故要求先予給付該部分代價,亦不違整個竊車勒贖集團之合作關係,又偷 來的車目的既在勒贖車主,而偷車者亦未真正將車交予負責勒贖之人,此亦與一 般故買贓車情形有異,又依失車車主概多於丟掉汽車幾個小時內,甚至不到一小 時即接獲勒贖電話,足見被告應於沈榮興等人竊車之前即有以竊來之車為勒索被 害車主之意,並在明知沈榮興等人之車輛來源均係其等所竊之情況下與之合謀, 約定日後由沈榮興等人負責提供車輛標的以遂行被告等恐嚇勒索被害人之目的而 進行交易,是被告對沈榮興等人之竊車行為,實有以之為自己行為之認識,依共 犯理論之意旨,被告等就常業竊盜部分之犯行實有共謀、分工之情形,故渠等所 謂之合作關係,實有分工之作用,仍應一併論為常業竊盜之共犯。被告等辯稱伊 並未參與竊盜之行為,不應論以常業竊盜之共犯云云,要係對於共犯理論不了解 所為之辯詞,應無可取;另李進財及張清泉之國民身分證既係由被告以換貼自己 照片之方式製作而成,則該二張國民身分證原件應非由偽造集團所印製,蓋若如 此,被告應將照片交與該偽造集團一併貼上並蓋用偽造之鋼印始克達偽造之目的 ,是被告所稱國民身分證是偽造的,係因不解販賣者取得國民身分證之過程,致 以為換貼自己照片即係偽造,而有誤會,所辯亦非可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自應依法予以論科。
二、按被告與林禎良等人前開竊車、勒贖等犯行,分工嚴密,且所得利益菲薄,渠等 恃竊盜營生之意甚明,是核被告H○○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恐嚇取財 既遂、未遂罪等罪。被告H○○與余新運、林禎良、劉琬菁就事實欄一之犯行及 於八十九年三月間起與被告林吉男間、自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併與吳宜貞間 就事實欄一所示之恐嚇取財、常業竊盜之犯行;就事實欄一之常業竊盜犯行與李 文檜、許竣然、劉勝全、李月萍、沈榮興、尤福春間;就變造國民身分證之犯行 與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間,或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 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之人實施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利 用不知情之人偽刻印章,為間接正犯。而被告偽造私文書、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 度行為均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偽造李進財、張清泉等人
之印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亦不另論處。又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四 十二、附表一之一編號十七、二三、五四、五五、六二至七十號部分,因被害人 未因渠等恐嚇行為而付款,是此恐嚇取財部分尚屬未遂。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 除常業竊盜不另論連續犯外,其餘各罪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其中恐嚇取財既遂、 未遂罪,應論以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之前揭犯行間,有原 因與目的、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 告H○○曾於八十四年間,因犯常業賭博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 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復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又 被害人李進財、張清泉之國民身分證係經被告H○○以換貼自己之照片方式加以 變造,公訴人認此部份係偽造國民身分證,容有未洽。公訴人就被告如事實欄一 其中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除外)中之常業竊盜犯行、附表一編號一至三十 七號、八十之一號、一○六、一○七號中之恐嚇取財犯行、附表一之一部分犯行 ,雖未據起訴,惟此部分各與被告等經起訴部分間,有連續犯或牽連上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三、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本案被告於八十九年五 月十五日經警方逮捕後至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始經原審法院諭知具保停止羈押(詳 見偵字第三八二七號卷),原判決認附表一編號三八至四一號之行為,被告亦有 參與,即與事實不合;另原判決附表有諸多錯誤(詳如本件判決附表一、附表一 之一釐正部分),亦有未洽;又原判決認公訴人雖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惟其係以共同被告沈榮興等竊車人之行為為自己行為之 意,且該部分之事實亦已起訴在案,僅認定之法條有異,而變更起訴之法條為常 業竊盜罪,惟故買贓物罪與常業竊盜罪之基本社會事實並非同一,且起訴書業已 就被告H○○如何明知係贓車而向沈榮興等人故買之犯罪事實記載明確,原判決 逕予變更起訴法條,應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常業竊盜犯行並認原審量刑 過重,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參與之 程度、品行,其為圖謀不勞而獲,籌組竊車勒索集團,竊取他人車輛後,乘被害 人愛車遭竊,心情混亂、急於找回愛車之心境,恐嚇被害人,勒索贖金,渠等之 心態及作法均值非議,而車輛在現今社會而言,已屬一般人生活上或工作上必備 之交通工具之一,被告夥同他人竊取被害人之車,不但已侵害被害人憲法所保障 之行之自由及財產權,更直接影響到被害人之生計及生活品質,以現今社會車輛 失竊之嚴重性而言,此等犯行對被害人造成極大之不便,且渠等參與之人數甚夥 ,組織、分工又甚嚴密,事前並早已備妥各種犯罪之工具及相關變造之證件、金 融帳戶,以便於竊車後,將勒贖所得輾轉入帳,再予提領,造成被害人及犯罪偵 查機關查緝之不易及費時,亦難追討渠等所得之贓款;而被告以贓款所購之車牌 NZ─3778號車輛嗣經債權人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取回拍賣 經清償債權後,剩餘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二元,經該分行繳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等情,業經該分行人員莊幸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屬實,並有該分行所陳 送金額為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二元之支票影本一紙在卷可憑;被告迄今除查扣之贓 款二十四萬元及上開拍賣汽車剩餘之五萬餘元外,其餘犯罪所得均尚未交還以賠 償被害人,致其於犯行暴發後,仍得坐享其利益,行逕惡劣,危害社會,不值輕 縱暨被告犯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並供出犯罪之細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查被告H○○夥同林禎良等人籌組上述竊車勒索集團 ,犯案累累,犯罪所得龐大,而渠等恃此維生之意亦至為明顯,故而論以常業竊 盜之罪,已如前述,爰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三年之保安處分,以資矯正其犯罪習性。扣案之行動電話參支、提款卡拾張、存 款簿玖本、收支簿壹本、墨鏡參支、帽子陸頂、H○○印章貳枚、行動電話識別 卡壹片、行動電話易付卡壹片等物,均係被告H○○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H○○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偽造之李進財、張清泉之印章各一枚及以張清泉、李進財名義向梓官郵局、永安 郵局偽開帳戶之開戶資料上偽造之張清泉、李進財之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均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諭知沒收。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H○○變造國民身分證所使 用之照片、偽開帳戶所得之存款簿、提款卡等物,固屬被告H○○等供犯罪所用 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惟既未扣案,且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為沒收之諭 知;而扣案贓款並非被告等人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四三至八十號、八十號至一○五號之取得車 輛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故買贓物罪嫌。經查:被告就此部份 取得車輛,應係以竊盜方式為之,尚非故買贓物,已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份犯行,惟公訴人既認被告所涉此 部份犯行,與前開有罪部分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v○○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一、有犯罪之習慣者。
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F
附表一 (其中編號三十八號至四十一號部分之犯行被告H○○並未參與) ┌───┬─────┬──────┬───────────┬─────┬─────┬────┬───────┐
│編號 │被害人 │失竊時間 │失竊地點 │失竊車號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恐嚇勒贖 │
│ │ │ │ │ │ │ │時 間 │
├───┼─────┼──────┼───────────┼─────┼─────┼────┼───────┤
│ 一 │李金龍 │⒈⒘ │台南縣新營市○○街 │C8-0141 │四萬元 │王國洲 │同日九時 │
│ │ │ │(原誤載為隨唐街) │ │ │ │ │
│ │ │ │ │ │ │ │ │
├───┼─────┼──────┼───────────┼─────┼─────┼────┼───────┤
│ 二 │廖瑞福 │⒈⒚ │台中市北屯區三光里東光│QO-6835 │七萬元 │王國洲 │同日八時 │
│ │ │04:30 │路八二二巷一二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楊明正 │⒈ │雲林縣斗南鎮龍邸大樓內│S6-4237 │玖萬元 │王國洲 │同日九時 │
│ │ │0:00-6:00 │ │(原誤載為│(原誤載為│ │ │
│ │ │ │ │SE-4237) │四萬五千元│ │ │
│ │ │ │ │ │) │ │ │
├───┼─────┼──────┼───────────┼─────┼─────┼────┼───────┤
│ 四 │L○○ │⒉⒑ │台中市○○街二三一號前│OA-1158 │十二萬元 │王國洲 │同日十一時 │
│ │ │02: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陳銘熀 │⒊⒖ │彰化縣彰化市○○路八七│H6-7688 │十五萬元 │王國洲 │同日十五時 │
│ │ │10:30 │四巷二號地下室 │ │ │ │ │
├───┼─────┼──────┼───────────┼─────┼─────┼────┼───────┤
│ 六 │庚○○ │⒊⒎ │嘉義市○○街金石大樓內│RK-4277 │各六萬元 │王國洲 │同日九時 │
│ │ │0:00-6:00 │(原誤載為向營街) │ │ │(原誤載│ │
│ │ │ │ │ │ │為王國生│ │
│ │ │ │ │ │ │) │ │
│ │ │ │ │ │ │謝國銘 │ │
├───┼─────┼──────┼───────────┼─────┼─────┼────┼───────┤
│ 七 │A○○ │⒈⒔ │台北縣五股鄉○○路○段│DI-1308 │八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七時 │
│ │ │17:10 │四六號旁空地 │ │ │ │十多分 │
├───┼─────┼──────┼───────────┼─────┼─────┼────┼───────┤
│ 八 │酉○○ │⒈⒕ │台中市○○區○○路四○│S4-2113 │五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三時 │
│ │ │09:00 │二三號前 │ │ │ │ │
├───┼─────┼──────┼───────────┼─────┼─────┼────┼───────┤
│ 九 │辰○○ │⒈⒚ │台中市○○區○○路六五│E4-5160 │六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時 │
│ │ │4:00 │巷二八號前 │ │ │ │ │
├───┼─────┼──────┼───────────┼─────┼─────┼────┼───────┤
│ 十 │鍾承圳 │⒈ │桃園縣楊梅鎮○○路六四│G7-5537 │二萬元 │王國生 │⒈九時 │
││ │8:00 │號 │ │ │ │(原誤載同日)│
├───┼─────┼──────┼───────────┼─────┼─────┼────┼───────┤
│十一 │蔡欽洲 │⒈ │新竹市○○路一四六號前│ML-6438 │二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一時 │
│ │ │0:00-6:00 │ │ │ │ │ │
├───┼─────┼──────┼───────────┼─────┼─────┼────┼───────┤
│十二 │王明祥 │⒈ │高雄市○○區○○街九一│YS-7035 │八萬元 │王國生 │同日約十二時(│
│ │ │12:00 │號 │ │ │ │原誤載十時多)│
│ │ │0:00-6:00 │ │ │ │ │ │
├───┼─────┼──────┼───────────┼─────┼─────┼────┼───────┤
│十三 │鄭啟明 │⒈ │三重市○○路○段一○二│GP-6333 │十萬元 │王國生 │同日廿一時 │
│ │ │08:00 │巷三五號地下室 │ │ │ │ │
├───┼─────┼──────┼───────────┼─────┼─────┼────┼───────┤
│十四 │陳世明 │⒈ │台北縣樹林鎮○○路旁 │2S-007 │五萬元 │王國生 │同日八時 │
│ │ │0:00-6:00 │ │ │ │ │ │
├───┼─────┼──────┼───────────┼─────┼─────┼────┼───────┤
│十五 │汪志峰 │⒉⒈ │台南縣永康市○○○街 │TP-7007 │十萬元 │王國生 │同日廿時四十分│
│ │ │18:40 │一九二號 │ │ │ │ │
├───┼─────┼──────┼───────────┼─────┼─────┼────┼───────┤
│十六 │柯靈山 │⒉⒏ │台中市○○路與文心南二│M3-9698 │七萬元 │王國生 │同日約廿三時 │
│ │ │23:00 │路口 │ │ │ │ │
├───┼─────┼──────┼───────────┼─────┼─────┼────┼───────┤
│十七 │楊文瑚 │⒉⒐ │台中市○區○○街三一巷│PH-9898 │八萬元 │王國生 │同日廿一時 │
│ │ │20:00 │一七弄四號巷口 │ │ │ │ │
├───┼─────┼──────┼───────────┼─────┼─────┼────┼───────┤
│十八 │余志宏 │⒉⒕ │高雄市○○路 │VX-7089 │七萬元 │王國生 │十五日十三時 │
│ │ │2 :00 │ │(原誤載為│ │ │ │
│ │ │(原誤載為 │ │VX-7087) │ │ │ │
│ │ │⒉⒋) │ │ │ │ │ │
├───┼─────┼──────┼───────────┼─────┼─────┼────┼───────┤
│十九 │傅福龍 │⒉⒘ │台北市○○路277號對面 │V9-1139 │八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三時廿五│
│ │ │13:00 │(原誤載為台南縣新營市│ │ │ │分 │
│ │ │ │隨唐街) │ │ │ │ │
├───┼─────┼──────┼───────────┼─────┼─────┼────┼───────┤
│二十 │周進財 │⒍⒉ │台北縣新店市○○○街七│AK-3358 │二萬元 │王國生 │同日十三時 │
│ │ │11:30 │號 │ │ │ │ │
│ │ │ │(原誤載為台南縣新營市│ │ │ │ │
│ │ │ │隨唐街) │ │ │ │ │
├───┼─────┼──────┼───────────┼─────┼─────┼────┼───────┤
│二十一│陳明朗 │⒈ │彰化縣員林鎮水利會車庫│QE-5818 │八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三時 │
│ │ │10:30 │(原誤載為台南縣新營市│ │ │ │ │
│ │ │ │隨唐街) │ │ │ │ │
│ │ │ │ │ │ │ │ │
├───┼─────┼──────┼───────────┼─────┼─────┼────┼───────┤
│二十二│方秀琦 │⒈ │台中縣豐原市○○○路一│OG-7888 │十萬元 │王國民 │同日八時 │
│ │ │⒍:00 │段二二○號 │ │ │ │ │
├───┼─────┼──────┼───────────┼─────┼─────┼────┼───────┤
│二十三│潘桂蘭 │⒈ │台南縣善化鎮成功新村 │S4-6965 │八萬元 │王國民 │一月卅一日 │
│ │ │0:00-6:00 │ │ │ │ │十一時 │
├───┼─────┼──────┼───────────┼─────┼─────┼────┼───────┤
│二十四│陳泰文 │⒉⒈ │台南市○○路 │N6-8246 │二萬元 │王國民 │二日十一時 │
│ │ │零時 │ │ │ │ │ │
├───┼─────┼──────┼───────────┼─────┼─────┼────┼───────┤
│二十五│蔡克立 │⒉⒈ │台南市○○街 │UL-7063 │三千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一時 │
│ │ │零時 │ │ │ │ │ │
├───┼─────┼──────┼───────────┼─────┼─────┼────┼───────┤
│二十六│陳河田 │⒉⒉ │台南市○○路○段五五六│C9-7493 │四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二時 │
│ │ │0:00-6:00 │號 │ │ │ │ │
├───┼─────┼──────┼───────────┼─────┼─────┼────┼───────┤
│二十七│楊蔡美卿 │⒉⒑ │台南縣新營市○○路一六│TF-6789 │五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一時 │
│ │ │零時 │六號前 │ │ │ │ │
├───┼─────┼──────┼───────────┼─────┼─────┼────┼───────┤
│二十八│沈震霖 │⒉⒕ │台南市○○路旁 │C7-4580 │十二萬元 │王國民 │十五日一時 │
│ │ │21:30 │ │ │ │ │卅分 │
├───┼─────┼──────┼───────────┼─────┼─────┼────┼───────┤
│二十九│邱于珊 │⒉⒘ │台中市○○路一○○號前│R7-6559 │八萬元 │王國民 │同日廿二時 │
│ │ │21:00 │ │ │ │ │ │
├───┼─────┼──────┼───────────┼─────┼─────┼────┼───────┤
│三十 │郭隆慶 │⒉ │高雄市○○區○○路七七│ZC-5099 │十七萬元 │王國民 │同日二時 │
│ │ │1:00 │號 │ │ │ │ │
├───┼─────┼──────┼───────────┼─────┼─────┼────┼───────┤
│三十一│林進雄 │⒉ │高雄市○○路與建國路口│VA-6388 │三萬九千五│王國民 │同日一時 │
│ │ │零時 │ │ │百元 │ │ │
├───┼─────┼──────┼───────────┼─────┼─────┼────┼───────┤
│三十二│陳名仁 │⒉ │台中市○○區○○路與大│TP-7729 │二十萬元 │王國民 │廿五日九時 │
│ │ │21:00 │墩十一街口 │ │(原誤載為│ │ │
│ │ │(原誤載為 │ │ │十萬元) │ │ │
│ │ │ ⒈⒘) │ │ │ │ │ │
├───┼─────┼──────┼───────────┼─────┼─────┼────┼───────┤
│三十三│白耀仁 │⒈⒘ │高雄市○○○路五六號前│YX-2365 │十二萬元 │王國民 │同日廿二時卅分│
│ │ │22:00 │ │ │ │王國財 │ │
│ │ │ │ │ │ │(原漏載│ │
│ │ │ │ │ │ │王國財)│ │
├───┼─────┼──────┼───────────┼─────┼─────┼────┼───────┤
│三十四│陳道申 │⒊⒛ │台北市○○○路○段十四│BU-6969 │十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三時至十│
│ │ │8:00 │巷二弄五號 │ │ │ │四時多 │
├───┼─────┼──────┼───────────┼─────┼─────┼────┼───────┤
│三十五│黃友文 │⒊ │台北縣龜山鄉○○○路三│CF-1885 │七萬五千元│王國民 │同日十四時 │
│ │ │13:30 │七號 │ │ │ │ │
│ │ │ │(原誤載為八七號) │ │ │ │ │
├───┼─────┼──────┼───────────┼─────┼─────┼────┼───────┤
│三十六│何禮輝 │⒋⒌ │台北縣土城市○○路 │DV-2688 │一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時 │
│ │ │凌晨 │ │ │ │ │ │
├───┼─────┼──────┼───────────┼─────┼─────┼────┼───────┤
│三十七│蔡福源 │⒋⒍ │南投縣松柏嶺〔受天宮〕│R8-6318 │三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七時 │
│ │ │14:30 │前 │ │ │ │ │
├───┼─────┼──────┼───────────┼─────┼─────┼────┼───────┤
│三十八│劉家和 │⒌ │彰化縣溪州鄉 │QI-5938 │三萬五千元│王國民 │同日十二時 │
│ │ │11:30 │ │ │ │ │ │
├───┼─────┼──────┼───────────┼─────┼─────┼────┼───────┤
│三十九│郭燦平 │⒌ │嘉縣太保市○○路六號 │J6-8560 │四萬二千元│王國民 │同日十四時 │
│ │ │12:30 │ │ │ │ │ │
├───┼─────┼──────┼───────────┼─────┼─────┼────┼───────┤
│四十 │陳憲民 │⒌ │嘉義縣太保市華濟醫院停│SP-7395 │八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七時 │
│ │ │16:10 │車場 │ │ │ │ │
├───┼─────┼──────┼───────────┼─────┼─────┼────┼───────┤
│四十一│魏啟芳 │⒍⒍ │雲林縣西鏍鎮〔西螺游泳│NY-9513 │三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六時 │
│ │ │16:20 │池〕 │ │ │ │卅分 │
├───┼─────┼──────┼───────────┼─────┼─────┼────┼───────┤
│四十二│陳秋東 │⒋⒖ │彰化縣彰化市○○街八九│NY-5560 │未付贖款 │王國民│同日十時 │
│ │ │8:00 │巷二弄二號前 │ │ │ │ │
├───┼─────┼──────┼───────────┼─────┼─────┼────┼───────┤
│四十三│吳木軒 │⒈ │嘉義市○○路一三二號地│C2-4318 │四萬元 │王國洲 │同日十三時 │
│ │ │ │下室 │ │ │ │ │
├───┼─────┼──────┼───────────┼─────┼─────┼────┼───────┤
│四十四│洪朝卿 │⒊⒊ │台中市市○○路與河南路│PT-6387 │三萬元 │張清泉 │同日廿二時 │
│ │ │廿一時卅分 │口旁 │ │ │ │廿分 │
│ │ │ │ │ │ │ │◎原誤載為 │
│ │ │ │ │ │ │ │廿一時 │
├───┼─────┼──────┼───────────┼─────┼─────┼────┼───────┤
│四十五│沈德興 │⒊⒎ │雲林縣斗南鎮○○路八之│SD-8058 │十萬元 │王國民 │同日十五時 │
│ │ │十五時 │十六號前 │ │(原誤載為│ │多 │
│ │ │ │ │ │十八萬元)│ │ │
├───┼─────┼──────┼───────────┼─────┼─────┼────┼───────┤
│四十六│莊志民 │⒊⒎ │高雄市○○路皇后舞廳門│SM-7789 │九萬五千元│李進財 │同日九時 │
│ │ │三時 │口 │ │ │ │卅分 │
├───┼─────┼──────┼───────────┼─────┼─────┼────┼───────┤
│四十七│趙弘毅 │⒊⒘ │嘉義市○○路路口旁 │SC-8229 │八萬元 │張清泉 │同日廿時 │
│ │ │廿時卅分 │ │ │ │ │五十分 │
├───┼─────┼──────┼───────────┼─────┼─────┼────┼───────┤
│四十八│陳財火 │⒊⒚ │北縣土城市○○路一三五│HD-0779 │十萬元 │陳永泉 │八九年三月二十│
│ │ │凌晨二時許 │巷五之一號地下室 │ │ │ │日九點 │
│ │ │(原誤載為 │ │ │ │ │(原漏載) │
│ │ │⒊ ⒘) │ │ │ │ │ │
├───┼─────┼──────┼───────────┼─────┼─────┼────┼───────┤
│四十九│詹金城 │⒊⒛ │北縣新莊市思路一○九巷│HC-8382 │十五萬元 │王國財 │八九年三月二十│
│ │ │ │前 │ │ │謝國銘 │一日下午十四時│
│ │ │ │ │ │ │(原漏載│三十分 │
│ │ │ │ │ │ │謝國銘)│(原漏載) │
├───┼─────┼──────┼───────────┼─────┼─────┼────┼───────┤
│五十 │許靖偉 │⒊⒛ │永和市○○路○段一六一│RZ-0168 │十萬元 │張清泉 │八十九年三月二│
│ │(原誤載為│凌晨一時三十│巷一號停車場 │ │ │ │十日上午九點多│
│ │許俊偉) │分 │ │ │ │ │ │
├───┼─────┼──────┼───────────┼─────┼─────┼────┼───────┤
│五十一│周志成 │⒊ │新店市花市停車場 │S9-3138 │一萬元 │陳永泉 │八九年三月二十│
│ │ │(歹徒恐嚇時│ │ │ │ │五日下午十四時│
│ │ │發現失竊) │ │ │ │ │許(原漏載) │
├───┼─────┼──────┼───────────┼─────┼─────┼────┼───────┤
│五十二│涂為靜 │⒊ │彰化縣北斗鎮○○路○段│QI-6557 │十萬元 │李進財 │八九年三月二十│
│ │ │夜間二十二時│路旁 │ │ │ │八日九時許 │
│ │ │許 │ │ │ │ │(原漏載) │
├───┼─────┼──────┼───────────┼─────┼─────┼────┼───────┤
│五十三│陳志清 │⒊ │台中市○○路二四○號地│HR-0119 │七萬元 │張清泉 │八九年三月二十│
│ │ │下午二十時許│下室 │ │ │ │九日下午二十時│
│ │ │發現 │ │ │ │ │四十分許 │
│ │ │ │ │ │ │ │(原漏載) │
├───┼─────┼──────┼───────────┼─────┼─────┼────┼───────┤
│五十四│楊雅芬 │⒋⒉ │彰化縣二水鄉○○路段 │QT-2558 │六萬二千元│陳永泉 │八九年四月二日│
│ │ │十三時許 │ │ │ │ │十三時三十分 │
│ │ │ │ │ │ │ │(原漏載) │
├───┼─────┼──────┼───────────┼─────┼─────┼────┼───────┤
│五十五│張澤源 │⒋⒋ │彰化縣員林鎮○○路旁 │RG-9769 │二十萬元 │汪月花 │八九年四月四日│
│ │ │下午十七時許│ │ │ │陳永泉 │下午十七時四十│
│ │ │ │ │ │ │ │分許 │
│ │ │ │ │ │ │ │(原漏載) │
├───┼─────┼──────┼───────────┼─────┼─────┼────┼───────┤
│五十六│郭國明 │⒋⒋ │彰化縣員林鎮○○路一三│QK-6795 │十萬元 │莊國泰 │八九年四月四日│
│ │ │十九時許 │一巷口 │(現更為 │ │ │下午二十一時許│
│ │ │ │ │8H-0303) │ │ │(原漏載) │
├───┼─────┼──────┼───────────┼─────┼─────┼────┼───────┤
│五十七│王長科 │⒋⒐ │台北縣三重市○○○路三│RZ-4496 │十二萬元 │王國民 │八九年四月九日│
│ │ │二十四時許 │一五巷六弄二八號停車場│ │ │莊國泰 │二十四時許 │
│ │ │ │ │ │ │(原漏載│(原漏載) │
│ │ │ │ │ │ │莊國泰)│ │
├───┼─────┼──────┼───────────┼─────┼─────┼────┼───────┤
│五十八│洪祈木 │⒋⒔ │雲林縣虎尾鎮○○路大成│7F-3402 │三萬七千元│陳永泉 │八九年四月十三│
│ │ │十時三十分許│商工旁 │ │ │ │日十時三十分許│
│ │ │ │ │ │ │ │(原漏載) │
├───┼─────┼──────┼───────────┼─────┼─────┼────┼───────┤
│五十九│黃盈鳴 │⒋⒘ │彰化縣溪州鄉○○路五二│QS-0726 │四萬二千元│張清泉 │八九年四月十七│
│ │ │十二時許 │○號前 │ │ │ │日十二時十分許│
│ │ │ │ │ │ │ │(原漏載) │
├───┼─────┼──────┼───────────┼─────┼─────┼────┼───────┤
│六十 │錢暴瞭 │⒋⒘ │彰化縣北斗鎮○○路○段│A7-3761 │三萬二千元│張清泉 │同日九時四五分│
│ │(原誤載為│九時 │北斗國小旁 │ │ │ │ │
│ │錢景嘹) │ │ │ │ │ │ │
├───┼─────┼──────┼───────────┼─────┼─────┼────┼───────┤
│六十一│林榮泉 │⒋⒙ │嘉義市○○路五○七號七│UH-8679 │十八萬元 │李進財 │同日十八時 │
│ │ │十六時卅分 │樓之二地下室 │ │ │ │ │
├───┼─────┼──────┼───────────┼─────┼─────┼────┼───────┤
│六十二│游榮東 │⒋⒚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JZ-1656 │五萬二千元│莊國泰 │同日十時 │
│ │ │九時卅分 │四三號【大鋒塑膠公司】│ │ │ │ │
├───┼─────┼──────┼───────────┼─────┼─────┼────┼───────┤
│六十三│黃期農 │⒋⒚ │彰化縣花壇鄉○○路○段│OM-2953 │八萬元 │張清泉 │同日十三時卅分│
│ │ │十一時 │四三一號前 │ │ │ │ │
│ │ │(原誤載為十│ │ │ │ │ │
│ │ │時) │ │ │ │ │ │
├───┼─────┼──────┼───────────┼─────┼─────┼────┼───────┤
│六十四│鐘丁儀 │⒋ │嘉義市○○街五三號六樓│TD-8706 │五萬元 │陳永泉 │同日廿時卅分 │
│ │ │九時 │之二地下室 │ │ │ │ │
├───┼─────┼──────┼───────────┼─────┼─────┼────┼───────┤
│六十五│張淑娟 │⒋ │雲林縣西螺鎮埤頭里七六│C5-6619 │六萬二千元│莊國泰 │同日十五時十分│
│ │ │八時 │之十號旁 │ │ │ │ │
├───┼─────┼──────┼───────────┼─────┼─────┼────┼───────┤
│六十六│何銘益 │⒋ │嘉義縣大林交流道附近 │UR-4687 │五萬二千元│宋慶華 │同日十二時 │
│ │ │十一時 │ │ │ │ │ │
├───┼─────┼──────┼───────────┼─────┼─────┼────┼───────┤
│六十七│王仁智 │⒋ │嘉義市○○路與北港路口│A9-0533 │五萬二千元│李進財 │同日十三時卅分│
│ │ │十二時卅分 │ │ │ │ │ │
├───┼─────┼──────┼───────────┼─────┼─────┼────┼───────┤
│六十八│王保山 │⒋ │嘉義市○○路與北興街口│UQ-7172 │五萬二千元│莊國泰 │同日十時廿多分│
│ │ │十時廿分 │處 │ │ │ │ │
├───┼─────┼──────┼───────────┼─────┼─────┼────┼───────┤
│六十九│張麗雪 │⒋ │彰化縣埔心鄉○○路三一│PI-2309 │四萬七千元│張清泉 │同日十五時至十│
│ │ │十五時 │九號前 │ │ │ │七時 │
├───┼─────┼──────┼───────────┼─────┼─────┼────┼───────┤
│七十 │林啟發 │⒋ │彰化市○○路一八六號附│OE-5058 │五萬二千元│張清泉 │同日十一時 │
│ │ │十時 │近 │ │ │ │ │
├───┼─────┼──────┼───────────┼─────┼─────┼────┼───────┤
│七十一│陳建源 │⒋ │彰化縣北斗鎮○○路大海│OM-7655 │五萬五千元│莊國泰 │同日廿一時 │
│ │ │十八時 │星餐應附近 │ │ │ │ │
├───┼─────┼──────┼───────────┼─────┼─────┼────┼───────┤
│七十二│楊麗華 │⒌⒈ │彰化縣溪湖鎮○○路溪湖│QS-9768 │七萬元 │宋慶華 │同日十二時 │
│ │ │十一時卅分 │農會停車場 │ │ │ │ │
├───┼─────┼──────┼───────────┼─────┼─────┼────┼───────┤
│七十三│黃天宗 │⒌⒉ │台南縣六甲鄉龜港村一六│N6-5720 │六萬元 │李進財 │當日十時許(原│
│ │ │十時 │二號前 │ │ │ │載為隨即不久)│
│ │ │ │ ││ │ │ │
├───┼─────┼──────┼───────────┼─────┼─────┼────┼───────┤
│七十四│陳敏俊 │⒌⒉ │雲林縣斗南鎮大潤發購物│J6-7340 │四萬二千元│林添福 │十六時五十 │
│ │ │十六時四十分│商場前停車場 │ │ │ │分 │
├───┼─────┼──────┼───────────┼─────┼─────┼────┼───────┤
│七十五│陳俊甫 │⒌⒉ │台中市○○○路五五七號│QR-7588 │七萬元 │陳永泉 │八時卅分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