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06號
TCDV,106,司促,11506,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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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6號
債 權 人 蕭國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一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正一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或「自106年5月3日」?㈢陳報本件請求之 原因事實及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請求金額99232 元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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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一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