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選任辯護人 巫維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三年
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二六、八九四六號) ,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戌○○、亥○○部分撤銷。
戌○○、亥○○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均減
為有期徒刑貳年。偽造如:㈠附表二所示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借款申請書、展
期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存摺存款取款憑條上,除借款人白洽森部分外偽造之吳
慧毓等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之署押。㈡附表四編號34至編號44所示本票均沒收。
事 實
一、戌○○、白洽森(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業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
六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十二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確定在案,下稱該案為
白洽森案)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間起,即在臺北縣三重市投資成立普威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證券買賣。七十八年二月間獲悉友人亥○○在彰化縣彰化市○
○路四五○號三樓即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民族分社(下簡稱彰化二信)樓上之
友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利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乃相携南下至友利
公司開戶買賣股票以資捧場。另彰化二信理事兼總經理黃炳煌(所犯偽造有價證
券等罪,經本院於八十四年四月十三日以八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七六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減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亦兼任友利公司常務董事,
為增進彰化二信及友利公司業績,乃由彰化二信派專人在該友利公司設立收付處
,專辦友利公司客戶買賣股票及股款之收付及股票融資(即俗稱丙種墊款,當時
財政部只允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但形式上以信用貸款方式為之)業務,
友利公司客戶欲以股票質借,額度不得超過股票市價五成,每人可貸得金額以新
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為限,且為方便客戶以股票融資,並指示彰化二信派駐友
利公司收付處之職員張滄洲、沈財福、黃柏淙(其等三人所犯幫助偽造有價證券
等罪均經本院前審各判處有期徒刑貳年,並各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叁年確
定)放寬對該股票融資申請案件之對保、審核。亥○○知悉上情遂與戌○○,共
同意圖供行使之用,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均自七十八年三月六日起,亥○○至同
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戌○○至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利用為節稅(當時每年
交易金額在一千萬元以內者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戌○○、白洽森在友利公司
開設人頭股票交易戶用而交給亥○○或由亥○○提供如附表一借款人或連帶保證
人欄所示(即除白洽森以其本人名義部分外)之不知情其等親朋、好友吳慧毓等
(下稱吳慧毓等人)身分證影本及存放於友利公司之印章,連續利用不知情之友
利公司職員黃秋月、陳麗昭、何麗華、呂怡娟等人在友利司偽造吳慧毓等人之署
押並盜蓋上開吳慧毓等人印章於彰化二信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借款申請書、授信
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本票上之借款人、保證人、發票人項下,以偽造上開
借款申請書、授信約定書、展期借款申請書等私文書及本票後持以向彰化二信辦
理違法借貸(偽造上開文書、本票之時間、張數、內容詳如附表一、二、三、四
所示),張滄洲、沈財福、黃柏淙在黃炳煌之指示下,明知亥○○等人所交予其
等之上開貸款資料均屬盜用之人頭戶資料,竟基於幫助其偽造私文書、有價證券
之概括犯意,由沈財福、黃柏淙就上開質押借貸事件未予徵信、調查、對保(在
七十八年十月以前,均未製作徵信調查表),即將貸款資料轉呈張滄洲核章轉呈
彰化二信民族分社及二信總社,完成整個放款程序,幫助亥○○共取得貸款一億
六千三百三十一萬五千元(其中白洽森部分為一億二千七百九十一萬五千元、戌
○○部分則為三千五百四十萬元)。再由彰化二信民族分社辦事員曾燈煌(所犯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另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已於八十三年一月廿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按吳慧毓等人頭戶入帳,並由亥○○、戌○○分別盜用吳慧毓等人
之印章以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將上開資金轉入某特定戶頭,
俾由戌○○、白洽森統籌資為買賣股票之用。嗣後於每三個月展期借款時,亦是
由亥○○、戌○○以同上之方法提供渠偽造之如附表二、三所示展期借款申請書
及本票(舊本票則於每次展期借款時撕毀作廢丟棄而不存在),在友利公司收付
處交由知情之曾燈煌、黃柏淙辦理展期借款手續(其中白洽森關係借貸戶吳慧毓
等之三十三戶最後展期日雖為七十九年五月八日,戌○○關係借貸戶宙○○等十
一戶最後展期日雖為七十九年八月廿一日,但亥○○嗣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離開
友利公司後,即無上述偽造文書及本票行為,戌○○部分包括偽造附表三之一所
示本票,惟此部分本票亦於展期時撕毀作廢),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吳慧毓等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本票發票人及彰化二信。迨七十九年二、三
月間股市行情急遽滑落,戌○○、白洽森虧損連連,資金慘遭套牢。自八十年六
月起停止付息,並與二信研議債務處理事宜,戌○○未依約履行,經彰化二信對
如附表一、二、三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本票發票人提起民事訴訟,因相關人
頭戶指稱上開款項係遭冒名貸放,始將本案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下稱
彰化調查站)偵辦。
二、案經彰化調查站移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戌○○、亥○○均矢口矢口否認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被告戌○○辯
稱:Ⅰ被告戌○○之所以遠從台北南下彰化投資股票買賣,一則乃為幫友人亥○
○作業績,一則乃因友利證券應允提供丙種資金供其買賣股票。所謂丙種貸款,
乃證券公司之客戶買受股票後,只需繳交成交價之四至六成,而由證券公司所找
之丙種金主或證券公司本身墊款六至四成予客戶,丙種金主與客戶間均不認識,
客戶需將所買之股票及存摺、印章質押於證券公司或金主手中,如股票跌幅逾丙
種墊款之二至三成時,丙種金主即會透過證券公司向客戶追補保證金(自備款)
,如客戶不追補,即會遭證券公司將所買股票斷頭(強行賣出),是僅證券公司
與客戶間之一種默契,客戶皆不管證券公司之資金何來,本件亦同,是友利證券
將被告開戶之帳戶印章、身分證影本、買入股票持往二信冒貸,於案發前被告均
不知情。Ⅱ丙種融資是以買入之股票供證券公司保管質押,與提供不動產設定抵
押權擔保不同,倘每天均有買賣股票,因價額指數每天不同,從而每天負擔之資
金及融資之金額亦隨之有異,此與不動產抵押貸款其貸款金額固定不變大不相同
,但友利公司規定每戶最高融資額度為三百萬元而被告提供之節稅戶有十名,因
此最高融資金額為三千萬元,被告即在此三千萬元之最高限額下,那段時間因股
市酣熱,幾乎每天均有買賣股票,被告對友利公司所欠債務每天金額隨股票買賣
多少不一定,只要買賣股票當天之融資金額就有增減,自不可能在融資之初即預
先開立固定金額之本票交予友利公司。Ⅲ開戶之初被告僅交予十名親友之身分證
影本給亥○○,其餘手續均由友利證券公司辦理,至於如何辦被告不知亦不過問
,每天只是坐在家裡電視機前看盤,用電話與證券公司營業員連絡下單作股票買
賣。因是用股票作質押,所以買進之股票均由友利證券公司掌握中,更因以股票
作質押,所以被告根本不知有什徵信調查亦未曾簽發任何本票之事實。卷內本票
是金融檢查單位要來二信檢查前夕由友利及二信人員連夜加班趕製而來,在三更
半夜拿來至被告住處叫被告簽名,因被告確有融資故簽名認帳。Ⅳ丙種融資買賣
股票既以股票現物供質押,屬於現物擔保,與一般信用貸款不同,殊無再簽發本
票雙重負擔之必要。如同某人持黃金鑽石去當舖典當,只要在當票註明典當物品
、金額及贖還當品限已足,不必再簽借據或本票或支票云云。被告亥○○辯稱:
Ⅰ有融資買進股票經驗的人都知道,買進股票時根本不須要辦理任何信貸手續,
金主就會存錢進入帳戶,彰化二信當時,違反證交法作丙種墊款,怕金檢出事,
才臨時由總經理指示由二信人員集體在七十八年十月共同偽造,此一偽造事實,
不但與融資買賣股票的人無關,也與友利職員無關,因友利證券公司只是幫客戶
買買股票辦理交割手續而已,貸款手續根本非其業務,不可能參與,此乃合乎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之推演。Ⅱ被告已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辭去其在友利公司之高
級營業員職務,然原審對被告亥○○之行為然依原審所稱偽造附表吳慧毓等四十
四人本票之發票日大部分均在七十九年五月八日、七十九年八月廿一日,均係在
亥○○離職之後,被告亥○○既已離職,何而偽造、指示或參與該本票行為云云
。
二、本院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除白洽森名義者外,其餘分別均係被告二人及白洽森提供,
由戌○○、白洽森用從事股票買賣,以省卻所得稅,但上開借款人之授權不包括
融資借款
⑴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吳慧毓等,除白洽森名義者外,雖有提供
身分證正、影本或印章予白洽森或被告戌○○在友利公司開設帳戶買賣股票節
稅,但皆未同意以其等名義向彰化二信為股票質押借款,或擔任該項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或代其等簽發如附表三、四之本票等情,業經被害人丑○○、寅○○
、呂綉枝、甲○、酉○○、未○○、C○○、D○○、鄭耀榮、I○○、H○
○○、G○○、乙○○、B○○、地○○○、申○○、宙○○、丁○○、玄○
○、癸○○、戊○○○等人分別於本案及白洽森案彰化調查站、原審法院及本
院前審調查時指述明白,核與被告戌○○於八十二年九月廿二日檢察官偵查訊
問時供稱:「(附表一編號34至44借款名義人交付身分證是否只作為股票
開戶非融資用?)是的,當時是只作為節稅用的,他們並不知有融資事」等語
(八二E○偵八一二六號卷第六八頁)及白洽森於該案調查、審理時供述情節
相符,並有如附表二偽造冒貸之借款申請書、徵信調查表、授信約定書、展期
借款申請書、存摺取憑條及本票等在卷可稽(資料外放)。
⑵依證人辛○○於白洽森案偵查中供稱:渠與渠妹庚○○因買股票有將身分證交
給友利公司副總經理亥○○,渠並未簽發本票等語;該證人復於該等二審法院
調查時結證稱:「..當時我有想買股票才會開戶,我有與我妹妹庚○○一起
在友利開戶,我只交付身分證影本,沒有交付印章與亥○○,並未借款」等語
。另證人呂江泉亦於白洽森案二審法院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訊問筆錄中結證稱:
渠當時友利公司買賣股票,為了節稅,才拿其祖母呂雙、嬸婆卯○○、母呂綉
枝、嬸甲○、叔丑○○、寅○○、呂欽印、岳母歐陽施月娥、連襟李新丁等九
人之身分證影本交給友利公司之副總經理亥○○幫忙開戶,渠並未提供辛○○
、庚○○之身分證資料;因友利公司為了拉生意,會主動幫開戶之客戶刻印,
渠並未拿上開身分證影本給白洽森等語,參諸被害人寅○○、丑○○、甲○、
呂綉枝於彰化縣調站訊問中亦供認其等有在七十八年初將身分證資料交予呂江
泉做股票,根本不認識白洽森(見第八一二六號偵卷第四十一頁至四十四頁)
等情以觀,白洽森並未搜集白洽森案辛○○等十一人之身分證資料或刻該十一
人之印章供己使用自明;再參諸證人劉茂松於白洽森案及本案本院調查中到庭
結證稱:G○○、姚蘇玉是、辰○雲、郭秀美、乙○○、A○○、鄭耀榮、蓀
美滿、劉閏都是渠親友,渠有將此等人之身分證影本、印章交與亥○○去作股
票買賣,未曾交該等身分證資料給白洽森,白洽森也未向渠借用人頭等語,而
上述G○○等人仍被用於申辦貸款或擔保等情觀之,上開辛○○等十一人及G
○○等人之身分證資料所以被用於向彰化二信借款或擔保,顯由被告亥○○或
其友利公司所提供甚明。(以上見本院上更㈠卷第二一九頁正、反面所附白洽
森案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九二號刑事判決理由四㈠、本院上更㈠卷第八
十五頁反面)。
㈡白洽森及被告戌○○在友利公司從事股票投資,其借貸資金來源係由彰化二信,
以人頭戶信用貸款方式所取得,於起初辦理貸款及每三個月展期時,簽發本票均
係必備要件且被告亥○○對此資金來源知之甚稔
⑴證券市場所謂融資買賣股票係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而證券商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並載明於許
可證照。彰化二信於七十八、九年間,以信用放款形式,實際從事證券質押放
款業務等情,有七十八年二月廿七日彰化縣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七十八年度
第一次理事會紀錄及彰化第二信用合作社七十八年四月份第一週經理會議紀錄
黃(炳煌)總經理指示「二、...證券抵押放款,視復華之利率波動決定」
、「三、股票貸放額度請民族分社鄭經理自行裁決,一類股票五成、二類股四
成為基準」等情(地院卷Ⅰ第二一二頁)在卷可考。
⑵依下列相關供述證據,被告亥○○對彰化二信辦理股票質押放款,應屬知情無
誤
Ⅰ證人即彰化二信職員(七十八年三月至八十年元月任職友利證券公司收付處,
接辦原沈財福工作,負責股票融資業務)曾燈煌於八十二年八月六日調查站訊
問時證稱:「..二信友利收付處辦理股票融資的過程為客戶如購買一百萬股
票,二信則以信貸方式提供五十萬的融資(即五成)但客戶股票需質押予二信
」「白洽森、戌○○利用這四十四戶人頭向二信辦理融資貸款、購買股票,在
我七十八年三月底調到二信友利收付處時接辦融資業務,這四十四戶的人頭戶
已經沈財福、黃柏琮陸續放款,貸予渠等購買股票,當我接辦沈財福業務時沈
財福便交待這四十四戶都是台北前來買買股票的大戶,這些放款都有股票質押
、辦理信貸只是形式,不用對保,對此我也曾向總經理黃炳煌請示,黃炳煌也
表示股票融資,已有股票抵押,以信貸方式辦理放款,無需對保,有股票抵押
比一般信貸穩當,因此我對白洽森、戌○○所用的這四十四戶人頭融資放款,
在接辦後如有續貸或還款後再貸款,我就依照先前承辦人及總經理黃炳煌的交
待,未辦理對保手續」「這些人頭戶的續借或換單之貸款資料(即貸款申請書
、貸款本票)都是由友利公司的一位小姐交給我辦理,在這段期間內,友利證
券公司的副總經理亥○○曾向我要索這些人頭戶所質押的股票,為我所拒絕.
.」「這四十四人頭貸款因有股票質押,與一般正常信用貸款並不一樣,所以
當初核貸(含續借)時,即沒有進行客戶之徵信調查,俟七十八年十月間金檢
單位檢查時,總經理黃炳煌才前來二信友利收付處命令所有職員加班偽造客戶
徵信報告表以應付檢查」「當七十九年三、四月間股票開始下挫,這些人頭戶
質押的股票已不足貸款金額時,我並詢問友利公司小姐,該小姐告訴我,這些
人頭戶都是白洽森、戌○○所貸款的,我再請示總經理黃炳煌,黃炳煌指示我
前往普威證券公司找白洽森、戌○○,在人頭戶所開立的本票上補簽名,但當
時我祇找到戌○○請他補簽,並攜回戌○○交付普威證券公司股票(約一千張
),隨後我便離職」等語(法務部調查局卷第八~十頁)
Ⅱ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主管張滄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訊
問時證稱:「(附表一所示)這四十四戶都是我在二信友利收付處擔任襄理時
因遵守總經理黃炳煌的指示,如果友利證券公司客戶透過該公司總經理亥○○
提出融資貸款,即可以信用貸款方式供友利公司融資買賣股票所核貸出去的」
「因為吳慧毓等四十四戶都是透過亥○○向收付處提出融資貸款,二信融資貸
款後同時質押所購買的股票做擔保,所以均未依照信用貸款的程序」「這是因
為當初黃炳煌指示二信所有單位停止信用放款,全力提供友利證券公司客戶購
買股票融資貸款,但二信本身不能辦理股票融資貸款,只有假藉信用貸款之名
辦理實際為股票融資貸款之實,為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貸款的程序,不得不製作
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徵信調查表、授信約定書,大額放款委員會決議錄、貸款
人本票等資料,至於這些資料是如何製作出來的,我僅都是在程序上簽章,並
未實際參與偽造製作」「亥○○須要多少股票融資款項,均會事先與二信前總
經理黃炳煌洽商同意後,亥○○便將相關申請信用貸款資料(即吳慧毓等四十
四戶)送交二信友利收付處辦理融資貸款,因此這些人頭戶貸款申請書、授信
約定書、本票都是亥○○所提供,至於二信徵信報告表、大額放款審核決議錄
才是由二信承辦人員製作」等語(調查站卷第十五~十八頁)
Ⅲ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職員之黃柏琮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
訊問時證稱:「上述戌○○關係貸款十一戶、白洽森關係貸款卅三戶等資料,
大部分由我承辦,負責辦理對保手續,當時在民國七十八年二月間(詳細日期
已記不清楚)友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剛開幕,友利證券為了業績的需要,由該
公司副總經理亥○○(現已離職)提供上述戌○○關係貸款十一戶、白洽森關
係貸款卅三戶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彰化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徵信報告書』、『授信約定書』、『本票』等已填具完整之資料一大疊,
交予二信,再由前無擔保放款承辦人沈財福交予我辦理對保,同時沈財福也交
代我表示上級主管及友利證券公司已溝通協調,要我於『授信約定書』等的『
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人簽章處』蓋章以示對保手續完成,當時我就照辦」「
當時沈財福交予我之『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彰化市第二信
用合作社徵信報告書』、『授信約定書』、『本票』等表格均已填具完整,且
沈財福亦表示上級已說好了,所以我並未確實依規定請貸款人當面對保也沒有
確實徵信即在『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徵信報告書』中『徵信員』欄或『授信
約定書』中『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人蓋章處』蓋章,以完成程序」「約定書
中『對保人或核對印鑑證明人蓋章處』欄內所蓋印章,確實為本人所為,惟未
確實辦理對保手續」「因為上述貸款戶係受上級主管指示,因此我未依正常放
款程序辦理」等語(調查站卷第十九~廿一頁)
Ⅳ證人即擔任彰化二信友利公司收付處職員之沈財福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
訊問時證稱:「當時的二信管理部經理陳明聰(現已離職)曾交待我只要友利
證券公司送過來的信用貸款申請案,只要會章即可,不必實際從事徵信及對保
手續,所以我在處理貸款案件時均未作徵信及對保手續」「我在處理這些工作
時(指辦理丑○○、庚○○、黃偵利、劉閏、宇○○○、H○○○、G○○、
乙○○、寅○○、呂綉枝、I○○、地○○○、申○○、張芝國、陳春玉、酉
○○、巳○○、郭秀美、癸○○,午○○、辰○、甲○、吳慧毓等信用貸款申
請案件及對保案件)均依陳明聰的指示,在主辦業務時,祇核對借款人是否為
社員,並未詳查入社期間是否超過一個月,而從事對保手續時只要友利證券公
司副總經理亥○○交過來的授信約定書,我即簽章認證,不需要當事人親自前
來辦理,至於徵信報告書我從未處理過。這些案件的徵信報告書都是曾燈煌事
後填具補辦的」等語(調查站卷第廿二~廿五頁)。再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檢察官偵查訊問時證稱:「..人頭戶之提供,友利公司之副總經理亥○○也
有提供」等語(八二E○偵八一二六卷第十九、廿頁)
⑶依下列證據,足見簽發本票為信用貸款形式上必備要件且彰化二信人員於辦理
時,就此部分確係依規定辦理
Ⅰ依本院八十二年上更(一)字第九一號卷第二二一、二 二二頁所示,一般信
用合作社作業放款流程觀之,借款人向放款主辦人員(第一線人)申請貸款時
,借款人提出保證人二人,主辦人員要調查:1借款人是不是社員、2借款人
是不是入社滿一個月、3徵信調查借款人、保證人資產及信用情形,是不是可
以確保債權。以上各條件符合後,主辦人員將放款申請書及大額放款委員會決
議錄各乙份(內容包括借款金額、保證人、存款交易情形等)向分社襄理、副
理、經理、(第二線)說明呈判後,送總社、副總經理、總經理,信用放款金
額超過五十萬元以上時,轉大額放款委員會議決,經決議准予貸放再送分社第
一線主辦人。第一線主辦人員於收到大額放款委員會准予貸放決議錄後向:1
借款人的出借款本票、2辦理借款人、保證人、借款約定書、對保手續等,以
上合於規定後准予貸放,貸放金額轉帳至借款人活期存款戶,完成放款流程等
情。
Ⅱ證人張滄洲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訊問時證稱:「二信處理客戶申請無擔
保放款均要求客戶填寫財產資料、個人資料及借款申請書,並由主辦人員查核
客戶提供資料之真偽後,將申請書逐級轉呈核貸,如果金額信用貸款超過新台
幣五十萬元、抵押貸款超過二百萬元,並須經過二信的大額放款審核委員會開
會同意後,方能貸款予客戶。在客戶貸款前要求客戶填具借款的本票,並由二
信的主辦人員查核貸款當事人及保證人(即俗稱對保)確係貸款及同意為借款
人擔保親自簽名蓋章才會將客戶欲借之款項予以撥貸至客戶在二信所設的帳戶
內」等語(調查站卷第十五~十八頁)
Ⅲ證人黃柏琮於八十二年八月四日調查站訊問時證稱:「二信辦理放款(含信用
貸款與抵押貸款)應先清查放款對象是否為二信社員,其入社是否超過一個月
,再由貸款人填具借款申請書及徵信報告表或鑑價表,按行政程序逐級呈核,
如果額度未超過總經理授信的權限(信用貸款為新台幣五十萬元、抵押貸款二
百萬元)則由總經理即可決定放款,如果超過總經理授信的權限,則須轉呈二
信大額放款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才可放款,前述程序完成後再通知貸款人親自前
來辦理對保手續」等語。
Ⅳ證人陳明聰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問: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駐友利證券公
司收付處從什麼時候開始大量偽造客戶的貸款申請書、本票?)在友利證券公
司開始營業就有的,當時的情形是合作社的社務會議理監事決議在友利證券公
司買股票的可以股票向合作社辦理融資,時間約在民國七十八年三月(開戶的
申請書有記載)」「當時因證所稅一千萬,所以用他們的人頭在友利證券開戶
」「有關此案都是台北方面那些人拿來用的,當時戌○○、亥○○二人從台北
那邊調過來這邊買賣股票的」「(貸款手續)關於在合作社方面的規定,首先
要在合作社開戶,開活期存款,再開一張放款申請書,還有本票,客戶持申請
書與本票到合作社,由合作社人員經辦人員辦理徵信和對保,做好後(如由分
社辦理)呈送給總社,總社經過整理,填寫一張大額放款給委員簽章,簽好下
來,主辦人員就可以貸放金額了」「當時因為友利證券開始營業時,為配合友
利證券的營業額,還有貸出去金額可以收利息,合作社可以增加利息收入,所
以理監事社務會他們就決議客戶在友利開戶的人可以將股票向合作社辦理貸款
,因當時有證所稅關係,因此有人頭戶關係,在友利證券開戶的時候都是以人
頭戶開戶,亦即客戶借他們的親朋好友印章身分證影本在友利證券開戶,他們
買多少股票,合作社就以六、七成左右借給他們」「(以人頭戶貸款)是合作
社社務會他們開會決定的,因為客戶要求要貸款,否則他們就要到別的證券公
司去買賣股票。所以是客戶向友利證券公司要求,友利證券公司再和我們合作
社連繫,合作社務會再開會決議」「(問:當時你們是否知道是客戶所開的人
頭戶?)知道,所以才沒辦法對保」「貸款需要一張放款申請書,一張本票填
金額,如有連帶保證人三人,則需填信用調查表三張,影印土地謄本、戶籍謄
本,要調查他的不動產,還有一張印鑑證明,要他們本人來到信用合作社,或
則主辦人員到他們那個地方去對那身分證是否其本人,進行對保工作,另有授
信約定書要本人簽名,而徵信報告表內有不動產、土地、房屋之調查,亦即須
依其謄本才填記」「調查完後就送到總社給總經理批示,批示准後,再轉呈大
額放款委員會(上面要寫信用往來的情形)」「顧客新開戶申請書,照規定須
由本人到合作社簽名,是在貸款前先開戶,另委託書乃是我買股票委託合作社
從他的帳戶轉帳交割過去」「放款人員就開設立帳戶,用一張傳票從放款部分
開出來,再轉入『什麼人』借的帳戶內,主辦人員開出的傳票再轉入該借款客
戶的帳戶」「放款申請書准下來時就叫客戶來合作社或主辦人員到他們家去對
保,而對保的用意即在確認是由其本人借的,而對保好後,本票送過來,就根
據本票轉帳放款,以此為最後的手續」「(客戶自行申請貸款或營業員代替申
請貸款)兩者皆有,有的是證券公司的職員幫客戶申請,就是將他們的股票影
印,合計多少錢?還有申請多少錢再附股票,及放款申請書、本票來借款」「
(一戶可貸款)四百萬元,然而客戶常因透支不夠才會借用人頭戶再借錢」「
客戶買賣股票,因他有向我們借錢,如他們有賣股票,友利證券公司就會輸入
電腦,把那些資料輸入我們二信,將其賣出的股票金額,透過電腦把金額匯進
放款裏面,還我們錢」「(貸款程序)申請書、本票、附買進股票明數,待申
請批下,承辦人員轉入活期帳存款,由主辦蓋好章,營業員再向我們申請貸款
」「徵信、對保是因金檢單位來查,我們才補辦的,至於本票原本就有的」「
在七十八年八、九月發現的,當時金檢來查,發現沒有信用調查表,才叫他們
補齊的」「(問: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請書與本票是你們自己做的還
是客戶提供資料你們才做?)申請書要客戶拿過來我們才有資料,而我們知道
那是人頭戶所以才沒做對保工作,亦即借款申請書、本票是客戶先寫好的,再
來申請貸款」等語(地院卷Ⅰ第二二九~二三四頁)
Ⅴ證人陳明聰於白洽森案原審訊問時證稱:「(問:換單時是多久一次就是展延
借款?)三個月一次,本票要再另寫一張及展期申請書,程序如同借款程序,
而大額放款委員會會在決議錄上填寫展延期日」「(問:地籍謄本的地號又是
何來?)不是申請人拿來,全部都是捏造的。因金檢室發現有缺失,總經理才
叫全體員工加班以補全資料才沒有缺失的」「(問:借貸的時候是否都要有本
票?)應該都要有的」等語(八十年訴字四三九號卷第一七九至一八一頁)
Ⅵ被告亥○○於白洽森案原審訊問時供稱:「(問:如何辦理股票融資?)由客
戶自行籌湊資金,證券公司不籌湊資金,是客戶先行與二信接洽談好股票融資
貸款,但營業員很多,可能有人會帶客戶去談」「身分證是客戶拿過來,印章
也有客戶授權小姐去刻」「(問:客戶辦理股票融資是否知要開本票?)應該
會知道,二信會要求客戶開本票」等語(八十二年度訴字一四六八號卷第一一
0頁)。被告戌○○於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調查時供稱:渠自七十八年二月間
起至七十九年間均係透過友利公司之副總經理即被告亥○○買賣股票,如附表
一編號至之借款人宙○○等人均係渠親友,渠係為節稅故向其等借用身分
證等資料,並交予被告亥○○,「應是由亥○○向二信辦理股票融資,因當初
我人均在台北較多,我買賣股票融資均委由亥○○處理」「(問:亥○○以宙
○○等十一人向二信冒貸的金額,是否全部供你融資買賣股票之用?)是的」
等語(法務部調查局卷第二、三頁)
⑷本票於最初貸款及展期時均已簽發,被告等所辯,本票係因彰化二信人員為應付
金融檢查臨時杜撰云云,與事實不符
Ⅰ依本院卷附合作金庫銀行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合金總專字第0九一000二三0
三號函所示:「本行曾於七十八年二月廿四日及七十八年八月廿九日對彰化二
信辦理專案檢查及一般業務檢查,檢附是項檢查報告密件影本共二份。與本案
有關者應係七十八年八月廿九日該次金融檢查」「檢查意見:...本次檢查
該社各項業務,其操作管理有下列各項缺失亟待改善:1該社辦理放款對社員
借款及保證借款未辦理統一歸戶,未能瞭解借、保戶在該社所負債務情形,核
與「財政部77.2.24台財融第770938015號函」之規定未何(處理意見:應請依
規辦理)。2對入社未滿一個月之社員有頗多准予辦理貸款情事,核與『金融
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情辦法』之規定未合(處理意見:應請依
規辦理)。3辦理無擔保放款,雖有編製借、保戶之個人信用調查表,唯大部
分僅略載渠等之不動產面積,至其他有關信用狀況等之資料,均付闕如,徵信
資料欠完整,放款核貸欠缺依據(處理意見:注意改善)。..」等情,由上
開金檢報告觀之,顯見當時以「信用貸款」之名行「融資貸款」之實,一切形
式資料均備妥(包括本票),欠缺者僅是除渠等之不動產面積外之其他有關信
用狀況等之資料,而非被告戌○○、亥○○指訴之連本票在內所有申請信貸相
關資料。
Ⅱ證人曾燈煌於本院八十一年度上訴字五七四、五七五號案及八十年偵二二六一
號案訊問時供稱:「(問:由你經手一二六個貸款客戶戶頭都沒有經過徵信調
查?)對的,都沒有做徵信」「七十八年十月間合作金庫人員來檢查,發現我
們每個案子都沒有做徵信調查而來公文,總經理叫我們要補做,是加班做出來
的,都是隨便亂填,並無事實根據,只是形式做而已」「(徵信報告上之財產
)是假的,是總經理指示我們地段亂寫是總經理指示友利證券人員加班將徵信
部份地號及地號價值亂寫」等語。
Ⅲ證人黃柏淙於原審時證稱:「(問:金檢單位何時來檢查?)例行的每年都有
來檢查」「(問:金檢單位在何時發現你們沒有做徵信對保的工作)時間不太
記得,大概是在第二次檢查時」(地院卷Ⅱ第四○三~四○九頁)。證人沈財
福於原審時證稱:「當時這些資料交給曾燈煌時徵信調查表都沒做,而補正的
工作是在七十八年十月金檢室檢查以後上級指示下來要他們補辦,即時我已不
在友利收付處我是在民族分社辦代收稅款,交給曾燈煌這些資料就是只有本票
、申請書,而沒有徵信調查表」(地院卷Ⅱ第四○三~四○九頁)。證人曾燈
煌於原審時證稱:「我接沈財福的工作,即時徵信對保的工作,有些有做有些
沒有做」「在七十八年九月或十月間在合庫派金融檢查單位來檢查時,發現這
些貸款沒有徵信調查表後,是我們當時的總經理黃炳煌指示我們全體人員加班
補辦的,當時有現在的黃柏淙、張滄洲和其他的職員一起做補辦的工作,那時
沈財福不在了」「在友利收付處做的(補辦工作),足足做二、三天,有的是
我們自己補齊的,有的是交給客戶拿去寫的」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三~四○
九頁)。
Ⅳ證人黃炳煌於調查站訊問時證稱:「..辦理金融業務檢查,檢查人員指出二
信有多項缺失,包括對於友利公司所核貸的無擔保放款(即信用貸款)比例過
高且貸款頗多於提領後即集中轉存入同一活存帳戶,有分散借款集中使用情事
,風險趨於集中,影響債權確保,及未翔實辦理徵信調查,依據同一借款申請
書重複撥貸,致借戶之現欠已逾二信對每一社員之無擔保放款最高額(四百萬
元)情事等項缺失」等語(調查站卷第二、三頁)
Ⅴ證人陳明聰於原審訊問時證稱:「徵信、對保是因金檢單位來查,我們才補辦
的,至於本票原本就有的」「在七十八年八、九月發現的,當時金檢來查,發
現沒有信用調查表,才叫他們補齊的」「(問:彰化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申
請書與本票是你們自己做的還是客戶提供資料你們才做?)申請書要客戶拿過
來我們才有資料,而我們知道那是人頭戶所以才沒做對保工作,亦即借款申請
書、本票是客戶先寫好的,再來申請貸款」等語已見前述。嗣雖於白洽森案本
院更一審改稱:「因這合作社辦理的這個貸款融資是違法的,現也是違法的,
後來檢查不合格才補辦信用調查表、申請書、徵信報告表、展期借款申請書、
本票,全部是假的,除新開設申請書是合作社辦的我不知道,其他都是為檢查
才臨時叫員工加班填寫的,由二信及友利的職員一起加班填寫的」「(問:被
告知此內幕否?)應該不知道,因我們是依據電腦資料過來的報告,因我們是
針對全體買賣股票的客戶並不是針對某人而作」云云(八十五年度上更(一)
字第九二號卷Ⅱ第一四八頁),然既與其證述前後不一且與上開其他證人及金
融檢查報告不符,即無足採併予敘明。
㈢被告戌○○明知其投資股票資金係由彰化二信,以其人頭戶信用貸款方式支應且
簽發本票為辦理信用貸款及展期之必備要件
⑴被告亥○○於原審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調查證據聲請狀(地院卷Ⅱ第四七六
、四七七頁)載明:「被告戌○○向二信貸得之款項,均由戌○○按月付息,
嗣因股票急遽滑落,損失慘重,無力付息,又將各戶節餘款項全部領走,引起
二信恐慌,而由二信派員北上向戌○○索債,戌○○乃立償債計劃書交二信,
以為緩兵之計,惟其後,戌○○爽約,未按計劃書履行,致二信無法收回本案
之貸款,二信迫不得已向人頭戶開刀,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而爆發本
案,被告戌○○對於本案貸款始末,均全程參與,殊難轉嫁責任於被告亥○○
」等語。
⑵另依下列供述證據足認被告亥○○所示,戌○○對貸款始末全程參與等情與事
實相符
Ⅰ證人沈財福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稱:「(問:這些貸款資料亥○○有無拿給你
們辦?)剛開始是白洽森、戌○○拿來辦的,後來要換單、延期貸款則是由亥
○○拿來替他的客戶辦」(地院卷Ⅰ二四五頁)。「(問:最初申請貸款誰交
給你的?)起先是白洽森、戌○○,後來是亥○○」(地院卷Ⅰ第二六九頁)
「他(問:戌○○是否在七十八年二、三月拿貸款資料給你的?)是」「(問
:展期時是誰辦的?)是曾燈煌辦的,四月後我就離開了」「(問:亥○○有
無出面?)他有來接洽」「開始時亥○○他有拿很多客戶的名單來」「剛開始
是戌○○、亥○○拿買賣股票的報告資料跟我們接洽申請貸款」「他們(被告
二人)一起過來的,他們交給我們資料時都已填寫好,客戶姓名、住址、章也
都蓋好的」(地院卷Ⅰ第二九五、二九六頁)「(問:戌○○到底有無去辦理
過?)第一次是戌○○本人來辦的」(地院卷Ⅰ第三○五、三○六頁)「(問
:當時戌○○拿那些資料來辦理融資貸款?)我辦時戌○○第一次有拿申請書
、本票來辦」(地院卷Ⅰ第三○五、三○六頁)。「客戶有開戶有掛單買股票
,他們要拿股票、本票、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來辦借款」「(問:他們向
你們借款時這些資料都蓋好章了嗎?)是的」「(問:戌○○拿資料給你時也
都蓋好章了?)是的」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二二、四二三頁)
Ⅱ證人黃柏淙於原審訊問時分別證稱:「(問:客戶貸款時資料誰交給你的?)
沈財福」「換單是友利證券的秋月小姐交給我的」(地院卷Ⅰ第二六九頁)「
(問:有無看過戌○○拿客戶的申請書、本票向二信借款?)有,是在開幕時
,時間是七十八年二、三月間,看過戌○○他到過櫃檯,展期時我就不知道了
」「後來展期時亥○○沒來,是曾燈煌直接把資料交給我,我只是協辦,曾燈
煌說是友利證券的營業員黃秋月拿來的」(地院卷Ⅰ第二九五、二九六頁)。
「亥○○來辦時是本票三個月到期需要換單時,我看到他時在七十八年五月間
,他當時是拿展期的新本票和展期申請書來」「當時我在旁邊整理股票」「拿
給當時的主辦就是曾燈煌」等語(地院卷Ⅰ第三○五、三○六頁)。
Ⅲ證人曾燈煌於原審時證稱:「當時換單展期的資料是黃秋月拿來的說是“台北
大戶”的」(地院卷Ⅱ第四○六、四○七頁)。「(問:戌○○辦展期時要拿
什麼東西?)展期申請書,還有本票來換回原來的東西」「(問:戌○○展期
時是誰拿給你的?)是黃秋月拿來的,章都蓋好,上面資料也都寫好了」(地
院卷Ⅱ第四二二、四二三頁)「(問:客戶借款滿三個月到期要展期是否要填
寫一張展期申請書?)是的,第一次辦理貸款融資要拿開戶申請書、授信約定
書、和本票,展期換單時,只有拿展期申請書和本票,本票只換回原來那一張
重新押日期」「(問:是否有展期的客戶都會留有原先的借款申請書?)是的
」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二一~四二五頁)
Ⅳ證人即友利公司職員黃秋月於原審及另案調查時分別證稱:「(問:那些展期
換單的文件是你拿給曾燈煌的嗎?)是的」「(問:那些資料是那裡來的?)
是戌○○他是大戶他懶得寫,所以叫我們幫他寫的」「(問:戌○○叫你們幫
他做展期換單有幾次?)大約三、四次」「(問:每次戌○○辦展期都是他叫
你們寫的嗎?)每次快要到期我都會打電話通知他,他就說我很忙,你們幫我
寫就好了,而且又說最好不要用同筆跡,所以我們就幾位同事一人分幾張來寫
」「(問:你幫戌○○填寫展期的資料有無去向亥○○問過?)有,因為戌○
○是大戶我們也不知道這樣幫他寫可不可以,所以我們有去問過亥○○說客戶
要換單幫客戶寫可不可以,他就說假如客戶知道這件事情就可以了」(地院卷
Ⅱ第四○六、四○七頁)。「(問:展期時你都向拿章來蓋戌○○那十一戶人
頭戶?)印章都是向戌○○、亥○○拿的」「(問:那印章怎會又到你那邊?
)起先是在亥○○那邊,後來拿來拿去,他嫌麻煩,就交到我這邊」「(問:
那存摺呢?)後來都在我這邊保管了」「(問:你為何會保管戌○○的印章?
)剛開始時我都是要向戌○○、亥○○二人拿,後來他們都嫌麻煩,就全部交
給我保管」「(問:為何曾燈煌會找你?)因為都是我在辦所以曾增煌就通知
我」「(問:你怎會去幫戌○○辦展期?)戌○○是亥○○的客戶,亥○○就
叫我幫戌○○去辦」(地院卷Ⅱ第四五一頁)「我都有打電話去給他說要換單
,他都說好好,你們就這樣辦,有好幾次,我真的有打電話跟他講」「我們大
夥在寫時都會順口請教亥○○,因為他是主管,我們都會問說幫客戶寫這個有
沒有關係,他都回答說:客戶知道就可以」(地院卷Ⅱ第四○三~四○九頁)
「(問:提示借款申請書、展期申請書、本票、授信約定書,你大概都寫過那
幾種?)我寫過本票,二信都拿本票給我們寫」「..最有印象的是本票」「
(問:你怎麼知道要幫客戶辦展期?)是戌○○有時候自己主動叫我們寫,或
是二信通知營業員,他們忙就會叫助理幫他做,熟了以後二信就直接找我」「
(問:開始第一次是誰叫你寫的?)是亥○○」(地院卷Ⅱ第四四九~四五二
頁)。「(問:印章是何人交與你?)「亥○○,我沒算有幾個章,以後我離
職已聽說章寄還給被告,印章大約有廿多個」「(印章)大部分是亥○○交予
我,最初十多個後來再開戶陸陸續續開戶小姐有再交章與我,我沒辦開戶之事
,換單之事我才有參與,是二信經辦人稱要換單,拿舊的本票再改寫新的本票
,要求我們友利公司之人員五、六人簽寫本票,因,為了求筆跡相異」「(何
人寫本票)我,王女滿、林文珠、陳昭如、黃惠美,另有一美惠者,我忘了姓
,他們都是友利公司職員,美惠者為謝美惠」等語(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
第九二號卷Ⅰ第二一八、二一九頁)。被告亥○○何以被告戌○○十一戶人頭
戶印章在其身上事,於原審八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訊問時供稱:「因為戌○○懶
得在第二天辦交割但交割要用印章所以他就印章放我這裡,後來交給黃秋月去
辦」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五一頁)。
Ⅴ證人即友利公司職員陳麗昭於原審時證稱:「(問:戌○○的十一戶人頭戶的
證券買賣戶新開戶是誰來辦的?)是戌○○他拿十一戶的身分證影本和印章過
來辦的」「(那十一戶的人頭戶及友利新開戶申請書及二信的存款戶申請書你
們有否幫戌○○填寫過?)有」「(問:你為何要幫他填寫?)因為應戌○○
方便」「亥○○是營業部的副總,他有說郭婉容有一千萬的限制,所以假如有
人頭戶要開戶,他指示我們就可幫客戶填寫」「(問:那十一戶的身分證影本
是誰拿來的?)是戌○○自己拿來的,我們只有幫他填資料並沒有幫他刻印章
」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五一頁)
⑶由被告戌○○所使用人頭戶貸款資金觀之,所辯其向友利公司借款金額隨每日
股票買賣進出不斷變化,並無確定金額致無法簽發本票云云應非事實本院前審
卷附彰化縣彰化市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二信合字第八六六號函所示戌○○、白
洽森以股票向彰化二信質借,核貸撥款之存提往來明細(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
第一三三卷第一四八、一四九頁,詳如附件五)及原審卷附貸款資金流向說明
、傳票影本所示,「七十八年三月六日宙○○、丙○○、丁○○、陳新宏、玄
○○、癸○○、午○○、辰○八人各貸四百萬元轉入其個人帳戶之後,丁○○
、癸○○、張素卿、丙○○、玄○○、辰○、陳新宏七戶各支出四百萬元轉入
宙○○帳戶共二千八百萬元..同日宙○○帳戶支出二千八百八十萬元清償宙
○○、玄○○、辰○、郭莊阿榮、郭博祐、陳鍾美霜、莊帆、宋春香、莊金課
、黃○○○、丙○○等十二戶放款..。七十八年三月八日戊○○○貸款四百
萬元轉入其帳戶之後再由其本人轉出四百萬元至宙○○帳戶。七十八年八月廿
二日F○○、黃○○○各貸四百萬元,轉入其個人帳戶之後,再由其個人帳戶
轉出四百萬元至宙○○帳戶..」等情(地院卷Ⅱ第三六二頁、第三七一至三
八八頁)。參酌被告戌○○於八十三年八月五日原審訊問時供稱:「如果是在
宙○○的帳戶即就是我用的」等語(地院卷Ⅱ第四二四頁),足見被告戌○○
前開所辯與事實不符。
㈣被告亥○○應就其七十八年九月六日離職前偽造有價證券等犯行負其責任被告亥
○○雖於七十八年九月六日自友利公司離職,有友利公司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友
證字第○五○號函附證券商業務人員離職登記表影本乙紙在卷可查(見本院上更
㈠卷第四十一頁、四十二頁),但如附表一之借款人向彰化二信初次放款日分別
係七十八年三月六日、同年三月八日、同年三月十日、同年三月十四日、同年七
月十四日、同年八月七日、同年八月二十二日(詳如附表一所示),有彰化二信
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二信合字第八六六號函附往來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上更
㈠卷第一四七頁至一四九頁),另借款人以股票向彰化二信質押借款或展延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