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三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訴訟代理人 張昭弘律師
被上訴人 葛蘿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文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慧文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由黃敏華變更為林慧文,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林慧文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黃敏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吳 秀 美 法 官 蕭 艿 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尤 峰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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