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2598號聲 請 人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提出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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