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47號
TPDV,97,法,47,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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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之「修訂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於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召開第十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 ,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准予變更 章程等語,並提出主管機關函影本一份、董事會會議紀錄影 本一份、修正前及修正後後捐助章程各一份、章程修正條文 對照表一份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基督教福利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之「修訂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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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