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力鋼架營建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97,611
元,應繳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5,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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