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84號
TPDV,97,建,84,20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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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力鋼架營建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97,611
  元,應繳裁判費46,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
  元外,尚應補繳45,5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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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其水電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