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43號
TPDV,97,家聲,43,2008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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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宗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全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全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燕鳳(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燕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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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