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高宗明(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全益(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全榮(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燕鳳(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高燕琴(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