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凱倫即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凱倫為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公司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 經徵得原清算人凱倫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 定凱倫為該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收支表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 、清算分配報告表、同意書、帳冊憑證清單等件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本裁定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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