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侯耀仁即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侯耀仁為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漢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 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臨時股東會選任聲請人侯耀 仁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其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侯耀仁 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臨時股東會會議議事錄及 出席簽到簿、同意書、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函(民國94年4 月27日北院隆民物94年度司字第32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各1 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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