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362號
TPDV,97,司,362,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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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何嘉信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廖億蘭(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 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廖億蘭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 聲請指定廖億蘭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 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 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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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保樂力加洋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