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296號
TPDV,97,司,296,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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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溫孟智(即威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相 對 人 威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清算人或 股東之聲請,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5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係 指已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事務而言,如清算人未進行清 算程序,自與前開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且所謂 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乃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 眾多,或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 發生顯著困難或勢必頗費時日,若改採特別清算程序,即可 避免上述困難之場合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威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久公 司)於民國(下同)92年中旬終止營業,並於92年12月22日 經股東臨時會決議解散;另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吉台公司)為 100%由威久公司轉投資成立之公司,亦於 93年10月底終止營業。但聲請人主張由於威久公司所選任之 清算人遲不就任,未正式開始清算,導致威久公司之董事長 甲○○藉機以召開股東臨時會之方式處分威久公司及吉台公 司名下之廠房、機器及設備。另於威久公司經決議解散前, 於89年至92年間公司有大筆資金流向不明,又不向檢查人提 供相關之公司帳冊及憑證,以供檢查人檢查、89年度財務報 表又與向國稅局之報稅資料無法吻合、決議解散後威久公司 剩餘之總資產亦未經合理交代。後卻又選任威久公司之董事 長甲○○為清算人,而甲○○於95年度訴字第1366號刑事判 決有罪在案,顯示其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實已造成威久公司清算事務之實質障礙,而有執 行特別清算之必要,是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威久公司開始特別 清算。
三、查本件威久公司曾經股東會決議選任董事長甲○○為清算人 ,進行清算程序,目前仍在清算程序進行中。聲請人主張之 公司資金流向不明、財務報表不相符、清算人不提供相關公 司帳冊、憑證與檢查人、清算人有財務報表不實之刑事責任 等情形,公司法對清算人另有規範,與公司利害關係人人數 眾多、或公司債權債務極為複雜無涉,尚難認清算之實行發



生顯著障礙,而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與前開 命公司開始特別清算之規定不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宣 告特別清算,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祖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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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溫孟智(即威久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