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7年度,1189號
TPDV,97,催,1189,2008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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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曾柑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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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