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189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即曾柑妹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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