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昌機電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傳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柒萬陸仟壹佰捌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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