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上訴人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吳 光 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于 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