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愛吉多股份有限公司、仲達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義(系爭支票受款人係為「諦亞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