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0483號
TPDV,97,促,10483,2008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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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04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愛吉多股份有限公司、仲達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義(系爭支票受款人係為「諦亞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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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吉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