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636號
TPDV,96,重訴,636,2008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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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   告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
被   告 甲○○
      乙○○
            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贏兆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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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贏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嬴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