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群曜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玖
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
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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