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600號
TPDV,96,重訴,1600,2008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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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被告乙○○應於繼承丁○○之違產範圍內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乙○○應於繼承丁○○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翎峰營造有限公司己○○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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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翎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