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608號
上 訴 人 敦南富邑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被 上 訴 人 國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鄭仁哲律師
被 上 訴 人 丁○○
亞芝愛麗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
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 年3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九十七年四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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