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553號原 告 癸○○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原 告 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原 告 戊○○ 丁○○ 丙○○ 卯○○ 乙○○ 甲○○ 辰○○ 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子○○原 告 丑○○原 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寅○○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被 告 辛○○被 告 庚○○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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