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390號
TPDV,96,訴,6390,2008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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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9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己○○
被   告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被   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二、三頁關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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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源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