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德純律師
陳希佳律師
劉志鵬律師
被 告 三州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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