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6年度,143號
TPDV,96,家訴,143,20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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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庚○○
      乙○○
      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故丁○○之全體繼承人,除配偶甲○○及子女丙○○外
   ,應尚有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請速查報其姓名住址及變
   更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內容,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二)被告甲○○、丙○○之在台戶籍雖仍設在臺北縣汐止市○
   ○○路86巷61號9 樓,惟住居所已他遷,經查渠等已於96
   年5 月5 日出境,迄未入境,請查報渠等真實住居地址,
   俾供本院合法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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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