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43號
原 告 庚○○
乙○○
戊○○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故丁○○之全體繼承人,除配偶甲○○及子女丙○○外
,應尚有其與前配偶所生子女,請速查報其姓名住址及變
更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內容,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二)被告甲○○、丙○○之在台戶籍雖仍設在臺北縣汐止市○
○○路86巷61號9 樓,惟住居所已他遷,經查渠等已於96
年5 月5 日出境,迄未入境,請查報渠等真實住居地址,
俾供本院合法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216)。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