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昶揚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57,28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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