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良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乙○○應與富友資訊有限公司及鄭信宏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六十九萬一千元及自八十四年四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與鄭信宏共同經營富友資訊有限公司,於八十四 年二月間向原告詐購貨品一批,金額為六十九萬一千元,業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此請求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 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本院九十 七年度易緝字第四四號),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妙穗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四 月 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