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7年度,47號
TPDM,97,自,47,2008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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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47號
自 訴 人 東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乙○○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 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東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自訴被告甲○○ 、乙○○業務侵占等一案,未委任律師行之,此有自訴狀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其起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同 時提出委任書狀,進行本件訴訟,逾期不委任,即依法為不 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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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