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丁○○
祥群航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加揚快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蔡明偉等因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三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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