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醫訴字,96年度,9號
TPDM,96,醫訴,9,200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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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醫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律師
      侯俊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醫訴字第9號違反醫師法案件(檢察官起訴書
案號:96年度調偵字第2514號),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8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嘉豐
  書記官 蘇靜紅
  通 譯 嚴玲卿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甲○○連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 務,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二、犯罪事實要旨:甲○○係址設台北市○○○路116巷1號「秀 傳中醫診所」之負責人,明知其未取得合法中醫師資格,不 得執行替他人把脈看診等醫療業務,基於概括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及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自民國92年11月5日至同年 月底止,在上開處所,身穿白色醫師袍,替前來看診,主述 患癌之黃王雪華把脈看診,及於察看黃王雪華之核磁共振照 片後,向黃王雪華佯稱:黃君所患是零期癌症,有一種藥可 以針對末期癌症治療,該藥可以阻斷養分供應癌細胞,末期 癌症可以治好,何況是零期癌症,只要按其指示服用新生一 號茶包,每天新台幣(下同)8,000元,一次5天份,合計 40,000元,可顯著改善云云,黃王雪華信以為真,購買新生 一號茶包,服用5日後仍未見好轉,病情惡化,甲○○仍對 黃王雪華佯稱:是癌症擴散,要有信心,要繼續服用云云, 黃王雪華不疑有他,繼續購買新生一號茶包24天份量服用, 甲○○即以此方式擅自執行以醫療人體疾病為目的之醫療業 務。嗣因黃王雪華於服用24天份量後病情加重,轉院至台中 榮民總醫院治療,發現為良性腫瘤,始查悉上情。三、處罰條文:醫師法第28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第74條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 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 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如得上訴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 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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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