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339號
TPDM,96,訴,1339,2008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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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3
選任辯護人 方文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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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