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3
選任辯護人 方文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