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何月嬌即家亨洗衣店
上列被告何月嬌即家亨洗衣店因被告甲○○九十六年度交附民字
第二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家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