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
丁○○
戊○○
癸○○
丙○○
子○○
甲○○
5樓)
酉○○
辛○○
壬○○
戌○○
被 告 丑○
卯○○
亥○○
午○○
巳○○
寅○○
辰○○原名張洋瑞
上列被告等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天○○」、「乙○○」、「未○○」、「申○○」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均刪除之,「林秀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 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天○○、乙○○ 、未○○、申○○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依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內容,並未記載該四名當事人為本件原告,顯 係贅列,而林秀玉應為甲○○之誤,爰予刪除更正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