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5年度,8號
TPDM,95,重附民,8,2008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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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庚○○
      己○○
      丁○○
      戊○○
      癸○○
      丙○○
      子○○
      甲○○
          5樓)
      酉○○
      辛○○
      壬○○
      戌○○
被   告 丑○
      卯○○
      亥○○
      午○○
      巳○○
      寅○○
      辰○○原名張洋瑞
上列被告等因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天○○」、「乙○○」、「未○○」、「申○○」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均刪除之,「林秀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 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 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天○○、乙○○ 、未○○、申○○之姓名及地址之記載,依據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之內容,並未記載該四名當事人為本件原告,顯 係贅列,而林秀玉應為甲○○之誤,爰予刪除更正之。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張文俊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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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