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83號
TCDV,97,訴,283,2008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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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3號
原   告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律師
被   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9樓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即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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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