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廣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79,334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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