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615號
TCDV,97,補,615,2008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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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廣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79,334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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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