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62,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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