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508號
TCDV,97,補,508,200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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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62,7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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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鎂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狄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