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六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被上訴人盧旭東部分應由庚○○○、丁○○、丙○○、戊○○、己○○、乙○○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一盧旭東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死亡,庚○○○、丁○○、丙○○、戊○○、己○○、乙○○為盧旭東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茲就該部分裁定命由庚○○○等六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