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顥騏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勁力幫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8,400元(土地公告現值3,305
,000 元+建物課稅現值953,4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1,509,075元,合計共15,767,47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76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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