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48號
TCDV,106,勞執,48,2017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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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劉大銘
相 對 人 城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城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城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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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斌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