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冊簿保存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676號
TCDV,97,聲,676,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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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甲○○
            and
代 理 人 陳長文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 清算業已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歐 碁企業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司字第310號、97年度司字第127號等民事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 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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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