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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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長文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歐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 清算業已完結,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歐 碁企業公司之簿冊保存人等語。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司字第310號、97年度司字第127號等民事 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指定清算人甲○○為歐碁企業 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