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丙○(Amihud
代 理 人 蔡得謙律師
聲 請 人 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方潔茹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派吳丁財會計師為台灣麗偉電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3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 股票占總股數分別為0.8965%、2.0858%、0.0594%,合計3.0 418%,且各聲請人持有股票之期間均逾1年以上,相對人於 民國95年12月28日認購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九德電 子)之私募有價證券,投資金額182,700,000元,為相對人公 司實收資本額近3成,惟九德電子於95年7月間因財務危機, 並聲請重整,並於96年9月間減資,減資比率高達77.4%,是 相對人投資九德電子因減資損失約1.4億餘元。又相對人公 司於88年間擔任其100%持有之子公司Formosa Leadwell Cor poration(下稱Formosa)向美國General銀行借款美金100萬 元之保證人,同時承諾相對人公司對Formosa之應收帳款應 維持在美金300萬元以上,惟89年間Formosa負責人行蹤不明 ,且該公司資產亦遭當地債權銀行扣押,相對人公司對於 Formosa公司之投資即應收帳款,全數認列為投資損失及備 抵呆帳,其以備抵呆帳沖銷之長期應收關係人帳款金額從89 至92年合計408,430千元,為何對Formosa其營運、財務、存 續置之不理,而逐年認列投資損失與呆帳。為此,依公司法 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並釐清相對人公司對九德電子是否挪用 公司資產圖利關係人及交易損失及呆帳認列程序情形等語。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章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90年至92年財務報告書、相對人公司及其子公司95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影本等查核結果,並參酌聲請 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已超過3% 以 上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 經該公會於97年3月14日會總發字第09700345之1號函推薦吳 丁財會計師為檢查人,而吳丁財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擔任本件 檢查人工作。本院因認為選派吳丁財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 工作,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 知識予以檢查,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 保障,爰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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