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950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依戶籍謄本所記載,被繼承人尚有配偶江玉齡,需補正向被
繼承人配偶江玉齡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
暨回執、拋棄繼承通知書)。
四、依戶籍謄本所記載,繼承人甲○○已婚,若被繼承人丙○○
尚有孫輩繼承人,聲明人等需提出已向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
人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之證明文件;若被繼承人丙○○無孫輩
繼承人,聲明人等需提出已向被繼承人之父母為拋棄繼承之
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