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950號
TCDV,97,繼,950,200804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950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三、依戶籍謄本所記載,被繼承人尚有配偶江玉齡,需補正向被
  繼承人配偶江玉齡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例如:存證信函
  暨回執、拋棄繼承通知書)。
四、依戶籍謄本所記載,繼承人甲○○已婚,若被繼承人丙○○
  尚有孫輩繼承人,聲明人等需提出已向被繼承人之孫輩繼承
  人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之證明文件;若被繼承人丙○○無孫輩
  繼承人,聲明人等需提出已向被繼承人之父母為拋棄繼承之
  通知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