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625號
TCDV,97,繼,625,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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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625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丁○○
      戊○○
      丙○○
      吳台花
      乙○○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第三順位「長男」、「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第四順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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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