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625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丁○○
戊○○
丙○○
吳台花
乙○○
甲○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第三順位「長男」、「三男」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第四順位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