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370號
TCDV,97,拍,370,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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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原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 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6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 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5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 5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升強企業股份有限 嗣債務人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乙○○○及案外 人楊進銘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95年1月27日⑵民國93年5月 14日⑶民國92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7,880,000元⑵2,00 0,000元⑶債務人乙○○○申請現金卡借貸200,000元,約定 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97年1月27日⑵民國100 年5月14日⑶無特定期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 ,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96年10月27日⑵民國 96年8月14日⑶民國95年7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7,880,000元⑵922,112元⑶143,380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暨增補借 據、貸款契約書暨增補借據、現金卡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 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涂秀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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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