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八號
上 訴 人 和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列被告即被上訴人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九七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即上
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涉及法律關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劉 慧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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