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1695號
TCDV,97,司票,1695,2008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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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69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顏有限公司、乙○○、丁○○、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寶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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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